■中国农谷荆门法律服务站
■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主办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邦伦案例
医院漏诊构成医疗过失承担25%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3-09-05 11:09:24  文章来源:  浏览:5196次

        中国法院网讯  病人就医时医院漏诊延误了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医院应当如何赔偿?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判决,由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王强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至无锡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足丹毒、右足癣”,2007年2月,王强因“右足疼痛伴皮肤潮红、发凉三月”再次至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坏死”,予以抗感染治疗、止痛等处理。半月后,王强主动出院前往上海某医院,诊断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随后分别行右足小趾截肢术、行右下肢静脉动脉化、行右膝下截肢术。王强认为当初在无锡医院诊治时,医生遗漏了诊治,属于医疗过错,便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5000余元。
        审理中,经王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王强的诊治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强截肢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1、医院对椎间盘突出的诊治无医疗过失;2、右下肢血管疾病为右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但医院对王强“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的检查及诊断欠周全,故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使王强延误了治疗时机,其医院过失参与度拟为20%-30%。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医院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较为客观合理。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0000余元的25%即人民币118000余元。
 


126
近回首页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医院 构成 医疗 过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责任编辑:lwh
上一篇:驾照未年审,开车撞伤人谁赔?
下一篇:未查出胎儿畸形 妇产医院被索赔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图片主题

关于我们 | 邦伦论坛 | 请您留言 | 招贤纳士 | 注册协议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一路28号金象二期3栋一单元720
荆门律师网业务信箱:banglunls@163.com 电话:0724-2335866  邮政编码:448000   强烈建议使用IE7以上最佳浏览
空间域名提供:中国万网    技术服务:QQ358149964 Copyright@http://jingmen1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3010690号